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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於俊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於*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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