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於俊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於*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不服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卓**任公司不服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滕**、袁**与被告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不服房屋拆迁裁决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宽慧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