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于有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冯**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胡**、胡**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徐**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