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徐**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徐**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南京市**口分局履行职责、立案查处浦口矿山复绿工程违法盗采行为责任人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及的浦口矿山复绿工程与其无切身利益关系,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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