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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聂**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聂**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南京市**道办事处办理社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征地农业人员能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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