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华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原告周**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姜**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聂**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吴**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