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诉被告赛虹**事处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赛虹**事处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江**诉被告赛虹**事处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已与被告赛虹**事处就相关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故原告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