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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赛虹桥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诉被告赛虹**事处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赛虹**事处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江**诉被告赛虹**事处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已与被告赛虹**事处就相关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故原告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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