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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雨**人社局于2014年8月28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登威控股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芮金等35名员工2014年6、7月份工资共计148596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因被申请执行人登威控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雨**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登威控股公司未支付芮金等35名该公司员工2014年6、7月份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的规定,雨花台区人社局依法对登威控股公司作出向芮金等35名员工支付2014年6、7月份工资共计148596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登威控股公司在雨人社察理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雨花台区人社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雨人社察理字(2014)第(001)号劳**行政监察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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