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已收到房雯的起诉状,起诉人曾经向南京市工商**雨花台工商所举报所购商品外包装不符合规定。南京市工商**雨花台工商所就起诉人的举报对起诉人和商家作出了调解。起诉人以其未在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状告南京市工商**雨花台工商所。经审查,本院认为,南京市工商**雨花台工商所是南京市**雨花台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主体资格,且本院已经向起诉人作出相关法律释*,起诉人并未向本院变更或再次提交新的起诉材料。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