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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明寿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要求签订拆迁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芮*寿诉被告雨**拆办要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芮*寿申请撤回对雨**拆办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芮*寿诉被告雨**拆办要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案,原告芮*寿以“涉诉矛盾已经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得到理解和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芮明寿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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