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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昂*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昂*诉被告雨**城管局要求履行城建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2013年9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昂*及其委托代理人昂志国,被告雨**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昂强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告雨**城管局书面举报能仁里**号*幢***室梅宏青,其在原告使用的厨房一侧的东边搭建了一处违法建筑。原告昂强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违法建筑调查取证,作出处理。被告接原告举报后,对该处房屋是否存在违建进行了核查。2014年9月22日,被告雨**城管局以案情复杂及其他客观情况致使被告无法如期提交证据为由,申请延期举证。本院批准延长举证期限10天。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法院提供了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和依据。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核查通知书存根;2、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手工绘制的平面图共3张;3、调查询问笔录;4、说明材料,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对原告的举报进行核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同时,通过实地勘查,被告发现原告的房屋与梅**的房屋相距甚远,不存在原告实际生活受影响的情况。且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了解到梅**的房屋是南**司在90年代所建,梅**本人不存在私自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故被告将继续与房屋产权单位进行联系,对此情况作进一步的核实。

原告诉称

原告昂强诉称:原告是雨花台区能仁里**号*幢***室房屋使用权人,此房屋分为两边南北对开式。在原告使用的厨房一侧的东边,*幢***室梅宏青私自搭建了一处违法建筑。该片违法建筑是在公共过道自建而成,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居住。2014年6月24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递交了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对此处的违法建筑依法查处并拆除,但被告未予答复也没有履行拆除职责。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拆除能仁里**号*幢***室厨房旁梅宏青使用的违法建筑。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房租水电费收据,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2、视听资料和视频资料,证明原告多次举报梅**家的违建及被告不作为的事实;3、照片4张,证明梅**搭建违建的事实;4、证人张*当庭证言,证明梅**现存的房屋与之前的有差异。

被告辩称

被告雨**城管局辩称:原告所称的*幢***室房屋与原告居住的房屋相距甚远,并未对其实际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原告不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故原告并非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其次,据被告了解,原告所称的**号*幢***室现存的房屋并非是梅**搭建,被告为了查清事实,一直在联系南京**限公司,并将着手对南京**限公司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故被告一直在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且原告如与梅**存在相邻权纠纷,可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出如下确认:

本院查明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1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约、房租水电费收据,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系能仁里**号*幢***室使用权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视听资料和视频资料,以上证据原告并未在开庭审理前提供,亦未申请延期提供,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3、照片4张;

4、证人张*的当庭证言。

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梅**家目前的房屋与之前的有差异且属于违法搭建,本院对此亦不予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1、核查通知书存根(宁城法雨停字(2014)第1008179号);2、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手工绘制的平面图3张;3、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接原告书面举报后,对原告的举报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核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4、说明材料,该证据为梅**的个人陈述,但不足以证明梅**目前的房屋不存在违法搭建,故本院对此亦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昂强系雨花台区能仁里**号*幢***室房屋使用权人。2014年6月24日,原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雨**城管局书面举报*幢****在原告使用的厨房一侧的东边搭建了一处违法建筑,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违法建筑调查取证,作出处理。被告接原告书面举报后,于2014年8月13日向梅**下发了核查通知书,要求其接通知后,于8月18日上午,携带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到被告处接受审查。8月25日下午,被告还对梅**在能仁里**号*幢旁建设的一处房屋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及勘察。经查,该处房屋为简易结构平房,面积为27.74平方米,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2014年9月18日,被告向梅**进行了调查询问,梅**称该处房屋是1994年南汽公司分给其父亲的,住过来时就有这处房屋,一直到现在。究竟是谁建的,有无合法手续,其并不知晓,被告可以到南汽或依维柯发动机厂去调查。

庭审中,被告称,为了查清事实情况,被告一直在联系南**司,因该片区建房时间较久,南**司内部人事变更多次,被告仍在跟踪之中。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雨**城管局作为其辖区内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负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的法定职责。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处理。本案被告在接原告要求其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书面请求后,虽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相关的勘察,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及询问,但对于原告举报的房屋究竟是否系违法建筑,以及如系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的主体是谁,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亦未给原告一个明确的说明和答复。故被告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涉案房屋依法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雨**城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对本市雨花台区能仁里**号*幢***室厨房旁*宏青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

二、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雨花台区城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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