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刘**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房裁字(2013)第071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经补齐材料,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盛*、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南京市白**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下危旧房开发公司)依据宁拆许字(2009)第0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批准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白下危旧房开发公司委托第三人南京金**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拆迁。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记载,该项目为大阳沟30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执行人刘**承租的本市秦淮区大阳沟30号14幢xxx室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与第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作出了宁房裁字(2013)第0711号裁决书,并于2014年4月23日送达。裁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内腾空交房。2014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宁房裁字(2013)第0711号催告书,并于2014年9月11日送达,要求被执行人于十日内自行搬迁,逾期协商不成,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未予理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房裁字(2013)第071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执行。第三人已向本院提交足以充分补偿被执行人的专项资金证明,并提供了过渡房等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宁房裁字(2013)第071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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