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天**限公司与南京市公安局其他(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南京天**限公司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5月22日和26日,秦淮区人民政府及其城管部门两次违法强拆公司在秦淮区下坞营128号的生产设施和厂房,公司两次报警并报案,南京市公安局认为强拆现场已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的民警维持秩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起诉人认为在场民警维持秩序属于非警务活动,是违规联合强拆行为,要求确认南京市公安局拒绝履行保护起诉人财产权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缺乏相应的事实和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天**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