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赖**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南京市**道办事处遗失其1989年2月份结婚登记档案,致使其前夫乘机以离婚为由擅自迁出户口,侵占共有财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判决南京市**道办事处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书面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单独就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的所诉事项未经被诉行政机关处理,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