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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京市**建设办公室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张**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在其下放期间与子女一起到宁投靠丈夫生活,因住房困难,经申请于1985年3月31日承租本市光华东街18号XX幢底层39.2平方米门面房,另有厨房、厕所,因其户口未迁回南京,暂租三年。1996年起诉人户口回宁,应转为长期租赁合约,但南京市**建设办公室却瞒着起诉人与第三人陈**签订本市光华东街18号XX幢底层门面房公房租赁合同,在出租房平面图上将起诉人承租的一间门面房划入其中,并恶意出具《关于光华东街18号102室部分房屋被占情况说明》,要求撤销南京市**建设办公室认为起诉人占用第三人陈**租赁的光华东街18号XX幢底层102室西间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就同一事实已提起过行政诉讼,现起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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