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戎兴邦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南京市牛市XX号房屋系其母亲所有,1994年其母去世,该房由四个儿子继承。2007年4月5日在没有征得其同意、分文未付的情况下,秦淮区政府拆迁部门将该房拆除,要求南京市**管理办公室赔偿损失还其房屋。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戎兴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