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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兴邦与秦淮区**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戎兴邦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南京市牛市XX号房屋系其母亲所有,1994年其母去世,该房由四个儿子继承。2007年4月5日在没有征得其同意、分文未付的情况下,秦淮区政府拆迁部门将该房拆除,要求南京市**管理办公室赔偿损失还其房屋。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戎兴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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