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徐*胜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7月17日其因申请法律援助事宜,需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无工作单位证明,但遭拒绝,要求责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五老村办事处开具起诉人无工作单位证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