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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其他(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白兆云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9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民警在处理纠纷时不恰当地对我喷辣椒水,要求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作出处理,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单独就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的所诉事项未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处理,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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