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