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李**、任**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宁计征决字(2014)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任海峰、李**(分别)按照基本标准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壹拾壹万捌仟玖佰肆拾元整。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任海峰、李**已自动与申请人协商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宜,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任海峰、李**已与申请人协商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宜。且申请人区计生局已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区计生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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