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区安监局于2014年5月23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江*)安监管罚(2014)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申请人新麒麟装饰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新麒麟装饰公司不**监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江*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新麒麟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新麒麟装饰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区安监局2015年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区安监局申请执行的(江*)安监管罚(2014)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