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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司法局申请撤销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请撤销被告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宁司函(2014)18号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一案,张**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于2014年9月29日突发疾病送安徽省**附属医院抢救,本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年3月2日,张**之子张**向本院提交张**的死亡证明,并明确表明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本院恢复诉讼。2015年4月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调,被告已经受理了原告对金陵司法鉴定所的投诉,已经初步达到了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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