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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要求提供安置保障房申购指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文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要求提供安置保障房申购指标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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