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要求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请要求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4月13日至本院,以其因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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