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4年12月9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宁计征决字(2014)9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邢**按照基本标准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征收社会抚养费柒万玖仟贰佰陆**元整。因被申请人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区计生局申请执行的江宁计征决字(2014)9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