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月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区人社局于2015年1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江宁人社察理字(2014)第005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江**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宋**、何**、吴**等45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玖仟零壹元肆角柒分(1569001.47元)(此款不含45名职工其个人应缴纳的574618.36元)。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被申请人江**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人社局于2014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区人社局申请执行的江宁人社察理字(2014)第005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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