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王**、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王**、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非诉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申请人区计生局申请执行的江宁计征决字(2013)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魏**无业亦无收入来源,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被执行人魏**无业亦无收入来源,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区计生局作出的江宁计征决字(2013)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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