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龙诉被告南京**管理中心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媒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蔡**与南京**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不予以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不服被告**分局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刘**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青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吕**诉被告区国土分局、被告区土储中心及第三人东**办事处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康**与被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健康中心不服被告区人社局及第三人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邱**不服被告区人社局及第三人幸旺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王**、魏**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起诉人卞*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南京市**主委员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