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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卞*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南京市**主委员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诉称

卞*起诉称:其为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湖滨世纪花园(以下简称湖滨世纪园)业主,其一直未得到召开业主大会的任何通知,现得知湖滨世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其认为该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秣陵街道)对湖滨世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未经核实即予以备案。现要求秣陵街道撤销对湖滨世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卞*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湖滨世纪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卞*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卞*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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