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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康**与被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收到起诉人康**起诉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纠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引用宁政办发(2003)73号文的错误,执行宁政发(2002)296号文,还其事业退休身份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康**的起诉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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