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收到起诉人康**起诉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纠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引用宁政办发(2003)73号文的错误,执行宁政发(2002)296号文,还其事业退休身份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康**的起诉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