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沪**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公司诉被告六合区人社局及第三人徐文标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此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1月28日,本院向原告委托代理人尤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传票,但开庭当日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2月5日本院又向原告委托代理人舒董邦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2月9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仍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起诉权,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南京沪**限公司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