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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启**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其他(城建)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街道办事处不服村镇工程建设许可的撤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葛**办事处已自行撤销《葛塘街道关于南京启**限公司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予以撤销的决定》。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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