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街道办事处不服村镇工程建设许可的撤销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葛**办事处已自行撤销《葛塘街道关于南京启**限公司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予以撤销的决定》。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