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诉被告六**管局不服城市房屋管理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六**管局自行撤销宁城法六限决字(2014)第10549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