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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亚**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诉被告六**管局不服城市房屋管理强制执行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六**管局自行撤销宁城法六强执字(2014)第105498号《强制执行决定书》。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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