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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夏**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不服规划验收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诉称

夏**起诉称:其系江宁**城业主。该小区由江宁**设公司于2003年4月开工建设,立项备案规划设计方案显示应在小区内设立4个地下停车库、1150个地上停车位、2个垃圾站,但实际施工中建设单位只建设了2个地下停车库、430个地上停车位,且没有任何垃圾站,该小区于2009年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政天元城小区的建设变更未经规划部门合法变更,也未经听证公示,南京**规划局擅自变更或者未经审核该小区的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应予以撤销。现要求南京**规划局撤销向江宁区新亭路9号市政天元城小区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夏**于2005年居住在市政天元城小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也一直就该问题向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反映并起诉至本院,后该业主委员会与建设单位达成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予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且夏**至2014年1月9日又以同一请求事项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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