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3年10月10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宁计征决字(2013)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王**征收社会抚养费32800元,对魏**征收社会抚养费32800元,合计65600元。因被申请人王**、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4年3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区计生局申请执行的江宁计征决字(2013)7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