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与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其他(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阳诉被告**分局要求确认公安治安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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