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单*阳诉被告**分局要求确认公安治安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计生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马**、高**夫妇违法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计生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张**、陈**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计生局向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朱**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六合区计生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雷**、史**非诉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周**、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南京**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其他(城建)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六合区人社局及第三人六合公证处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夏**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不服规划验收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伏**不服被告区城市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