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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等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周**、周**、周**诉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土局于2015年2月26日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锡南国土资责交(2013)1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周**、周**、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周**、周**、周**、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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