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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行诉初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2015年1月9日,孙**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市人保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阴市人保局责令江阴市**有限公司改正,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江阴市人保局责令江阴市**有限公司补缴2009年9月5日至2011年1月25日之间的社会保险费;江阴市人保局责令江阴市**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9月5日至2011年1月25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江阴市人保局责令江阴市**有限公司赔偿2009年9月5日至2011年1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孙**的起诉不予受理。

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江阴市人保局违反行政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其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人保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就对其造成的损害给予经济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所诉事项,应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其直接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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