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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杨*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北塘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锡行赔终字第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杨*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复查,现已复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公安北**局提供的证据不实,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立场偏颇,没有认真细致地办案和了解案情,不懂火灾的自然规律,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本案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公安北塘分局答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杨*擅自拉电线短路引燃房屋院内堆放大量捡拾的易燃废旧物品,导致火灾。因杨*未清理火灾现场,引起周围邻居不满,当地社居委为消除火灾隐患组织人员帮助清理,但杨*坚持捡拾残留物,民警将其劝离现场至社居委接待大厅休息并无不当。该接待大厅,是不封闭的办公接待场所,杨*并未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杨*于2013年12月25日向公安北塘分局邮寄了赔偿申请书,认为2009年6月1日公安北塘分局民警限制其人身自由,请求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故杨*请求国家赔偿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等情形。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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