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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无锡市规划局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马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锡行终字第007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马建*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复查,现已复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马建平称,其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行政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本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市规划局辩称:市规划局对XDG-2006-100号地块内的小区进行验收,而马**原居住的产山新村XX号并不在小区规划范围之内,其房屋拆迁与否与市规划局的验收行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故马**针对市规划局的规划验收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市规划局根据江苏**限公司的申请,对“紫金英郡”小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进行规划验收,而马**原居住的产山新村XX号并不在小区范围之内,且马**已于2012年9月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安置补偿费310万元。故市规划局对“紫金英郡”小区进行验收的行为对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马**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

综上,原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马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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