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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举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孙*以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士镇政府)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认为自2013年起江阴市华士镇陆新村以其已结婚2年为由剥夺其领取失地补偿款的权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华士镇政府:1、立即补发2013年和2014年土地补偿款2815元;2、赔偿其经济损失费约8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孙*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孙*的起诉不予受理。

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判令华士镇政府公开当时的征地及补偿分配方案等信息,责令陆新村村委会补发其土地补偿费281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要求华士镇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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