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无锡市建设局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不服本院(2014)锡行终字第00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许**申请再审称:1、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提供的材料中无《拆迁计划》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此其核发的(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且因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已于2011年4月29日被拍卖给江苏安**限公司,故该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自2011年5月起无效,因此,无锡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埒街办)已无申请拆迁裁决的资格。2、市建设局提供的锡滨国土资建前拔(2010)第04号《关于批准无锡市**道办事处拨用土地的通知》是由无**土局于2010年4月26日印发的,(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2010年6月25日公告的,而再审申请人的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是2010年7月9日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因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没有被征收,二审判决违反宪法与物权法。3、原一、二审认定:“原审第三人河埒街办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交了相应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拆迁许可,市建设局经审查后作出的拆迁行政许可并无明显违法情形”,那就意味着有不明显的违法情形。4、市建设局的裁决剥夺了法律赋予再审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选择权。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无锡市建设局答辩称:1、河埒街办提交的核发拆迁许可证所必须的五项前置资料真实有效,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2、涉案相关土地使用权已被拍卖,并不影响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效力,因为上述五项前置资料都没有被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许志新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1、市建设局在一审中提供了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且河埒街办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上述两项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安置资金到位存款证实书均未被撤销,因此(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仍然有效,作为拆迁人河埒街办具有申请拆迁裁决的资格。2、许**取得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在本案拆迁许可证公告之后,并不能导致该拆迁许可证无效。3、一、二审认定“市建设局经审查后作出的拆迁行政许可并无明显违法情形”,并不能因此推出有不明显的违法情形的结论。4、因许**、徐**与河埒街办不能就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达成协议,故市建设局裁定在涉案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许**、徐**货币补偿,并无不当。

综上,原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许*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许*新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