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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诉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2015年1月27日,张**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4年11月20日,区房屋征收办在扬名街道扬名社区和迎龙街道曹*社区张贴公告,公布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的房屋征收范围、面积等情况,还公布在次日抽签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1月21日,区房屋征收办不顾其反对、异议,抽签(摸球)由无锡**证处公证决定无锡市恒**有限公司为上述建设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之规定。请求:认定区房屋征收办公告公布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行政行为违法;认定区房屋征收办公告决定抽签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行为违法;认定区房屋征收办抽签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1月20日,区房屋征收办作出《关于举行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评估机构选择公开抽签的通知》并予以实施的行为,属于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中的程序性行为;同时也是房屋征收决定前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前置行政行为,且评估机构尚未最终确定;该行为没有对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以区房屋征收办书面公布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书面通知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房屋征收前置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枉法剥夺了其诉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本院直接管辖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区房屋征收办发布《关于举行太湖广场北侧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一期评估机构选择公开抽签的通知》的行为,未直接处置张**的权利义务,张**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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