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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彩勤与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彩勤因与被申请人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宜兴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终字第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钱彩勤申请再审称,宜**管局未对吴**提供的补证资料严格审查即为其补发房产证,宜**管局行为属存在过错,原审认定宜**管局的错误登记行为“未产生实质影响”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并撤销A号、B号、C号房屋的房产权证号码分别为a号、b号、c号房屋所有权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万无。

宜**管局称,本案经过一、二审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存在再审的理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指定的房产网站刊登遗失、灭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作废。”本案中,宜**管局依法受理吴**的补证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在指定的房产网站刊登了遗失声明。因到期无人提出异议,宜**管局根据吴**提供的申请资料,为其补发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书,由于吴**的误导所产生的错误登记行为已得到及时纠正,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的事项并未因补发行为的存在而发生变化。但宜**管局在补发房产证的过程中确存在差错,导致了本案诉讼的发生,宜**管局应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补发房产证仅是对原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予以补发新证的具体行为,并不涉及房屋权属关系的变化。而房产权证号码分别为a号、b号、c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补发新证后已经作废,没有再撤销的必要,所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再审申请人钱彩勤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等请求,因其未在一审期间提出,不属本案再审申请审查范围,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钱彩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钱彩勤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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