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管理中心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诉终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周*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与无锡**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诸泉沂与无锡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铁钢与无锡市**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等与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无锡市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浦**与无锡**市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无锡**市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