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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管理中心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诉终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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