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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苏州**管理局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要求判令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直属房屋所颁发的20090678号租赁证无效,而租赁证系租赁关系的全面反映。起诉人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直属房屋所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起诉人以苏州**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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