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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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