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收到起诉人周**的行政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昆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周**被四次行政拘留、一次收容审查、一次刑事拘留、还被非法拘禁21次等的行政决定性的意见;要求法院判令周市镇人民政府作出对其21次非法拘禁的依据、谁指使的行政决定性意见。

经审查,周**之妻俞**生育第二胎时因难产住昆山**民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及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后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为此,周**、俞**多次上访。2005年4月,周**又对周市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其违章搭建的围墙及对非正常上访举办的u0026ldquo;三个讲清楚u0026rdquo;学习班不服,再次上访。十多年上访期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次,收容审查1次,刑事拘留1次(已撤销)。2008年3月8日,周**与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关于周**、俞**信访问题终结调处协议书》,就周**提出的要求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举办学习班补偿费及要求撤销拘留、收容审查并作国家赔偿等一切诉求作一次性终结调处:补偿周**、俞**105万元,周**撤回向省公安厅、省高院提出的信访复核请求,周**对一次性调处结果表示满意,承诺以后不再以任何事实或理由就签订协议之前所发生的所有上访及争议向包括委托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的单位及法院等其它第三方提出赔偿、补偿、补助的要求和申诉,承诺停诉息访。因俞**再次到北京上访,2009年11月20日,昆山**领导小组邀请市政协、市法制办、市妇联、市信访局、市调解中心等相关部门和信访听证员对俞**生育二胎时的结扎手术是否是医疗事故、医生重抄病历是否属于篡改病历以及该重抄病历是否会对导致医疗事故鉴定失真、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是否属于u0026ldquo;霸王u0026rdquo;条约进行听证。经听证,昆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信访终结处理意见。现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到诉状后,本院通知周**谈话,向其释明不能在一个诉讼中对四次行政拘留、一次收容审查、一次刑事拘留提出起诉,应一事一诉。且刑事拘留不属法院收案范围,其他问题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对周市镇人民政府非法拘禁的问题应是公安局处理问题。但周**要求我院一并处理其提出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一事一理的要求。经释明,其仍要求法院一并予以处理。周**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