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起诉人黄**行政诉状,要求判决被告南丰镇人民政府对黄**、高秀琴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本院依法立案,经开庭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5)张*初字第00240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现黄**就同一请求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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