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因认为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